化工学院关于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附表)

发布者:科研办发布时间:2017-09-22浏览次数:732


    一、学院行政办公采购的低耗品,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验收(学生活动用品由学工办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学院加盖“已验收(1)”章。

二、科研、学科及各类专项经费采购的各类低耗品,原则上仍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将验收人名单报学院备案,验收人对验收内容负责:

(一)人才及其他各类专项经费:采购非药品类易耗品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盖章,加盖“已验收(1)”章;

(二)科研、研究生创新计划经费采购的非药品类易耗品由科研办公室负责审核盖章,启用“已验收(2)”号章。

三、公共实验中心采购的药品、耗材等低耗品,由公共教学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加盖“已验收(3)”章。

学院各经费渠道采购的安全管制类药品(易制毒、剧毒、麻醉类)、由学院统一采购,由实验中心组织专人验收,加盖“已验收(3)”章。

学院各类经费采购的普通药品试剂类,由实验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确保所购药品试剂不包括禁止个人采购内容,并录入药品信息,加盖“已验收(3)”章。

四、为加强低值易耗品验收环节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不走过场,对验收内容负责。

五、审核盖章环节应对单据内容进行审核,对明细不清、单次报账额度较大的低耗品单据应进行核查。



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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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各项目确定低值易耗品验收人员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