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工作原则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在征得父母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同意后,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
(3)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学院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学院党组织要通过适当方式,做好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定期联系和教育管理工作。党员在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定期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党员回国(境)后,因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学院党组织依据《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相关工作。
(4)留在我校原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党员组织关系不需转移,由原单位及时将其编入新的党支部即可;留在我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时需由原单位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转接。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具体程序
(1)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至江苏省外:采取纸质介绍信和“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接同时进行的方式。毕业生党员应提前和组织关系去向单位主管党建工作的同志进行联系,核实清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和组织关系去向单位党组织名称(建议为:接收单位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全称),介绍信抬头单位应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从“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组织关系时,“目标党组织”为组织关系去向单位党组织(到党支部一级)。毕业生党员应持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从“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的“党员登记表”(加盖学院党组织公章)到去向单位报到。
(2)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至江苏省内:通过中组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不再使用纸质介绍信。从“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接组织关系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