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发布者:牛伟鹏发布时间:2016-09-28浏览次数:2595

 

 

一、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办学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我院教授对学术事务的民主参与,推进教育创新,根据《中国矿业大学院级教授委员会暂行条例》的精神,成立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及议事规则。 

二、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与发展相关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相关学术机构的指导。

三、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由1113名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本院教授担任,在学院全体教授中通过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院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授原则上不担任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院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教学或科研秘书兼任。

四、权利与义务

1. 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关事项;

    2)审定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3)评审学院教师职称;

    4)评审本科生、研究生学位授予;

    5)评定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推荐高层次优秀学术人才;

    6)讨论决定院长、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2. 委员享有的权利:

    1)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2)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对学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委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学校、学院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

 3)积极主动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4)遵守教授委员会工作制度,全面履行委员职责;

    5)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2)根据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3)督促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向教授委员会报告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五、议事规则

1. 院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2.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方可开会。

 3.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提出,并由学院负责提供书面议案和相关文字材料。

 对于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议题,教授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做出决议。

 教授委员会有三名及以上委员联名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议题时,主任委员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4.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委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

 5.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占实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6. 教授委员会会议如对所研议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且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则除特殊紧急的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开会议决。

 7. 教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由教授委员会秘书及时整理,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向院长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8. 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认真落实;对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对教授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应重新提出方案。

 9. 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也可将自己的意见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一并上报学校裁决。

    10.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组织原则,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应予回避。

六、其他

1. 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学院原分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应撤消,其职能统一由院教授委员会承担。

2.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及议事规则经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