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学工办发布时间:2014-08-03浏览次数:21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矿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学校审批,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经批准可以按程序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一年内,对确已改正错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考察鉴定、学校审批,可以解除其留校察看期,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不在学校的,通知其家长到校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策划、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或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学校管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起哄、闹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私自张贴大小字报,或故意撕毁、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文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或阻碍管理,谩骂、威胁、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砸、烧物品或从楼上往下随意抛弃物品等,威胁公共安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和炊具,除没收违规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吸烟、点蜡烛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接电线、网线,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在学校规定的就寝时间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看电视、操作计算机等),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住校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私自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九)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采取偷窃、诈骗及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含本数)且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和涉密文件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校园卡、银行卡、电话卡及其它代金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偷盗、诈骗等违法活动团伙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售非法占有的财物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诈骗、敲诈勒索,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故意用言语挑衅、身体冲撞等方式引发事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未伤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打架斗殴的策划者、指使者、召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持械斗殴,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虽未参与打架,但在打架斗殴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则加重一级处分);

(八)不论何种原因先动手打人,加重处分;

(九)凡属第二次打架,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打麻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打麻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喝烈性酒或酗酒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观看、阅读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贩卖、制作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及其他非法音像、网络、电子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端口扫描;

2.盗用单位或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

3.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

5.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侵犯、损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和材料,欺骗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在男女交往或其他社会交往中,行为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擅自策划、组织同乡会或其他非法团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团体旅游和发布招工启事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法传销、邪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专科学生出现旷课、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学籍方面的违纪行为,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暂行条例》处理。研究生旷课,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研究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暂行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程度比照相近条款类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组织串供,提供伪证,或让他人为其作伪证,妨碍调查;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纠集校外人员;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六)其他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二)自动中止违规违纪行为;

(三)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重大悔改表现;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因旷课、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学籍方面的违纪处理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审核管理;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管理;

(二)学生违纪处分由学院负责及时查清事实并提供证据,以书面方式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及处理依据;必要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直接介入调查;对跨学院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处分决定书;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印发,其内容包括处分种类、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在学院领导、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的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将处分决定书寄发至其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栏公布。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中国矿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院可以在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就其所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决定书也必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处分”,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成人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他在校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