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7版)

发布者:科研办发布时间:2017-09-11浏览次数:3234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以及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开展我校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本细则的实施,旨在通过对研究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记实量化,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提供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案,促进我院研究生全面发展。

一、申请范围

1.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者,含淮海工学院、常熟理工联合培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意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3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201712月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2)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参评学年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因国际化教育需要,并按照学籍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保留学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6)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7)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名额及奖励标准

12017年度总名额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通知而定。

2.根据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结合具体情况,由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

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四、评审依据

在化工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根据国家奖学金对于创新性的重点要求,制定了适合我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学术论文;2专利3、科研获奖;4、主持项目。

1、学术论文加分

学术论文认可依据为《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矿大研字[2008]7号)、校第53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补充规定和第54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决定。

1)被SCI收录或国外SCI源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基本分25分;

2EI收录(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的论文,每篇计15分;

3)在国内SCI源期刊或EI源外文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被EI收录的中文论文,每篇计10分;

4)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8分;

5)中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每篇计5分;

6)有关说明:

SCI收录或国外SCI源期刊发表论文基本分25分,影响因子分三个等级,小于2.0的乘以系数12.0-4.0之间乘以系数1.2;大于4.0的乘以系数1.5。被SCI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国内SCI只见刊没检索的按照每篇基本分10分加分,并乘以影响因子区间所在的系数。

对于毕业班研究生,SCI文章国内必须见刊,国外SCI源期刊需至少提供录用证明,国外SCI源期刊提供的录用证明每篇计基本分10分,必须提供网址可查,不认定邮件录用证明,学院对毕业班研究生提供的录用证明跟踪结果。对于非毕业班研究生,国外SCI源期刊录用的不计分。对于所有研究生,国内SCI期刊以及所有EI期刊、中文核心的录用证明都不加分。

SCIEI收录(EI收录须为外文论文)的论文,如第一作者为同一课题组博士研究生,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为硕士研究生,允许作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第一作者同意,可给予第二作者计5分(SCI文章基本分为5分),第三作者计2分(SCI文章基本分为2分),但第一作者则减去相应的分值。

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按第一作者加分标准*70%进行加分),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本专业学科领域。

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是指具有正式出版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但不包括摘要文集中的论文摘要和学术期刊中的插页短文、短评或报道。

期刊级别按最新标准认定。研究生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正式出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含国内外会议论文(SCI\SSCI检索的会议论文除外)。在《Advanced Materials Research》、《Key Engineering Materials》及类似的收取高额版面费、无规范出版量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认可和计分。被ISTP收录的论文,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也不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加分内容。

同一篇论文限加最高分,同时在整个研究生阶段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只计一次。

2、专利发明加分

专利发明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四名以后

发明

25

10

6

3

1

实用新型

3

1

0

0

0

外观设计

2

1

0

0

0

软件著作权

3

1

0

0

0

注:专利必须是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权人为个人的不予加分。专利发明必须与本专业学科领域相关的按上述加分,无关的不加分。实用新型专利与软件著作权均限2项加分。专利须为专利证书原件方可加分。

3、科研获奖加分

获得国家级奖(有证书),省级(含教育部)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直接推荐一等奖学金;

获得省部级(含教育部)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的:

一等奖25分,第6名,系数1;第7名,系数0.8;第8名,系数0.6;第9名,系数0.4

二等奖15分,第4名,系数1;第5名,系数0.8;第6名,系数0.6;第7名,系数0.4

三等奖8分,第3名,系数1;第4名,系数0.8;第5名,系数0.6

获得行业协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的:

一等奖15分,第1名,系数1;第2名,系数0.8;第3名,系数0.6;第4名,系数0.4;第5名,系数0.2

二等奖8分,第1名,系数1;第2名,系数0.8;第3名,系数0.6

三等奖5分,第1名,系数1;第2名,系数0.8

4、参加学术竞赛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国家级

15

10

6

4

2

省部级

6

4

3

2

1

校、市级

3

2

1.5

1

0.5

1)学术竞赛活动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由国家各部委和国际权威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科技竞赛。

2)以上参赛项目,如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则按照人数均分相应等级分值,如排名分先后,排名第一位,系数为1.0;排名二~三位的,系数为0.5;排名在第四以后的,系数为0.2。其中全国和省级的获奖项目,限排名前八位的计分,学校获奖项目,限排名前五位的计分。

5、主持项目加分

研究生个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研究课题,国家级项目计20分,省级项目计6分,校(市)级计4分,院级计2分。如项目参与人员含其他研究生,允许项目参与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给予项目参与研究生相应加分:

2名,最高系数0.4;第3名,最高系数0.34名及以后排名,最高系数0.1

项目负责人则减去相应的分值。在校期间的同份材料只能使用一次,材料认定以立项时间为准。

五、实施办法

1、成立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2成果认定时间: 2015级的所有研究生和2016级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其成果认定时间为201691日至2017915日。2016级的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成果认定时间为201691日至2017831日。

3、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也可以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4、在评定过程中,若同一评定类别内的研究生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以第一学年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序;若仍出现相同分数的,再按照四六级成绩高低确定排序。

5所有研究生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段提供材料,去年使用过的材料今年不得重复使用。

6、本规定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制定,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院国奖评委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国奖评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研究生对院国奖评委会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和化工学院,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7、其他未尽事项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2017911